工商登記相關知識問答
二、住所
1、什么叫公司住所?
答:《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2、如何詳細填寫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中的地址?
答:企業在住所(經營場所)欄應詳細填寫地址,如“北京市XX區XX路(街)XX號XX房間”。
3、經營性用房作為企業住所注冊,應提交哪些證明?
答:(1)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交由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2)購買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應提交由購房人簽字或購房單位蓋章的購房合同復印件及加蓋房地產開發商公章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復印件。(3)租賃商品房或開發商以所開發的商品房自用作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開發商的房屋預售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復印件。(4)取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以其租賃的公有住房作為住所的,應提交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復印件,并由本人在“產權人簽字”處簽字,但該簽字不具有證明產權歸簽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購買單位房改房作為經營住所的,應提交購買單位房改房合同及購房發票的復印件。
4、居民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注冊企業應提交哪些文件?
答:將居民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除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外,還應提交所在地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蓋章的《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5、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開展經營活動有什么限制?
答: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6、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如何提交?
答: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經營場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應由何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答: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8、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應由何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答: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9、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應由何部門出具證明材料?
答: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10、是否可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企業住所?
答:可以。但應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11、是否可以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企業住所?
答:可以。但應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12、是否可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企業住所?
答:可以。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3、是否可以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企業住所?
答:可以。應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發證機關專用章。
14、是否可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
答:可以。應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15、企業可否利用自建房作為住所?
答:可以。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16、地下空間不能注冊哪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答:(1)、禁止利用地下空間從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的;
(2)、禁止利用地下三層及地下三層以下的地下空間開辦各類市場,開辦商場、商店。不得注冊各類市場服務管理機構;
(3)、禁止利用地下空間申請開辦商品批發市場,申請登記從事批發經營活動的市場服務管理機構。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合伙事務執行人)、董事會成員及組織機構
1、哪種情況下自然人不能夠成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答: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1)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4) 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它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5)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6)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 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8) 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由誰擔任?
答: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或經理出任。
3、中外合資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可否為外國公民?
答:可以為外國公民。
4、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長、董事可否擔任總經理?
答:可以。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營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5、中外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成員是否可由中方或外方獨立擔任?
答: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
6、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么?
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
7、外商合資、外商獨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什么?
答:外商獨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股東會)。
8、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何人擔任?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9、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應由誰擔任?
答: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事務執行人應由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擔任。